解析:
一、通常情况下,垂钓活动并不构成触犯法律,然而,若行为人在受到禁止的区域或期间内进行捕捞行动,亦或是采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时,便极有可能导致违法乃至犯罪的后果发生,相应的处罚措施如下所示:
1、若是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相关部门有权没收所有钓取到的成果以及违法获取的收益,并给予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惩罚;情节更为恶劣者,不仅渔具会被依法剥夺,就连捕捞许可证也将被吊销;而那些情节尤为严重的,其渔船甚至有可能面临被没收的命运。
2、对那些违背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人士而言,倘若在遭受禁止的捕鱼区域、捕鱼期间,甚至是使用被禁止的捕鱼工具及方法来获得水产品,且情节严重,那么他们就已经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按照法律规定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最高五万元的罚金处罚。
二、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来说,其主要包含了四个元素组成:
1、客体要件,这个罪行侵犯的客体即为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它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的规章制度,包括使用禁渔区、禁渔期,或是使用被禁止的捕鱼工具与方法等。
3、主体要件,该罪责的承担主体为一般大众群体,也就是说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
当然,法人机构也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在本罪中,行为人需要承担故意责任人,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规还坚持去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