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选择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他们应当共同签署且领取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随后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手续。
这份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反映出双方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愿,同时对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以及债务分配等相关事宜,应当达成共识,形成一致的处理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应该限定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常常居住地。
对于经过审查,确认双方确属真情实意,且已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等方面做好妥善处理的申请离婚者,如其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具备离婚资格,仍需耐心等待30日的离婚冷静期。
在此期间内,若有任一方不再坚持离婚观点,均可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终止离婚程序。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30天)期满后,双方未能亲自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的话,该申请将被视作自动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