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以下差异点,我们来深入分析并予以阐释:
首先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挪用资金罪的实施者为在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组织中担任特定职位的在职员工;而挪用公款罪的执行者则主要指向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国有职能部门从业人员,例如国有企业、政府机构以及公共服务机关中的有关人员等。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那些存在于国有企业、政府机构以及公共服务机关中的受国有单位派遣人员,在提供公务服务的非国有性质的组织内利用其职务便利进行贪污挪用正当资金或者向外借账借钱的行为将会被视为挪用公款罪。
其次,从侵害对象的角度来看,挪用资金罪所关注的焦点在于侵犯了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组织的财务制度管理权及其所有财产的权利;相比之下,挪用公款罪的问题核心集中在国家严格监管的各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乃至受国有单位派遣的国家公务员所属的非国有性质的组织中的财务制度管理权及所有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