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的确需依情势而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律尚未明文规定意向书的效力范围,诸如此类的常用意向书往往载备着使其失去拘束力的条款。
例如,在部分意向书中列明了“本意向书嚮无法律上的拘束力”或“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待正式合同予以明确界定”的字句。
这类条款常常意味着签署方无意受其中所述内容的制约。
因此,按常规而言,意向书无法获得与合同同等的法定合规性。
此外,在特定情境下,意向书亦可能具有轻微程度的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