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只要建筑物后壁与紧邻住户的房屋之间的间距能够达到所建造建筑高度的约1.7倍以上,便符合法定条件。
然而在农村地区,村民若希望在村庄或集镇中心区域内建造居住用房,必须首先向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申请,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决定之后,遵照以下审批流程进行相应手续办理:
(一)如果需要占用耕地资源,应先经过乡级人民政府的充分审核,再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严谨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然后方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待得到县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为申请人分配所需的土地资源;
(二)至于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其他类型土地等情况,则需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村庄、集镇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进行严格审核批示。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