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劳动者,当我们在所属企业集团内部调职时,原有的工龄需要得到延续性的计算。
而对于员工因为非个人因素被原资方指派到新的工作岗位的情况,他们在原资方的服务年数将会并入到新资方的工作年限中。
如果原资方已经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新资方在按照法律程序结束、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所需的服务期限时,将不会再次计入劳动者在原来资方的工作年限。
因此,在实施该条例之后,如果劳动者被再次派遣至其他公司的,其之前的工龄则应当继续被计入。
至于用人单位通过组织委任或是任命方式来调动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如果原资方没有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38条规定与新资方中的任何一家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将其在原资方的服务年限纳入新资方的工作年限之内。
而这一请求,也会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