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定金’与‘订金’是两个截然不同且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
定金即定金,通常指的是为保证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前以事先书面商议确定好的金额作为担保的协议方法。
订金则是一种习惯性用语,并非一个严格法律的术语。
在实践过程中,定金和订金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区别:
首先,它们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有所不同。
定金合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其所依据的主合同相对应,是附属的合同形式,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只有当主合同出现无效的情况,定金合同才会失效。
然而,订金的约定则被视为主合同的组建部分;
其次,这两者发挥的功能不尽相同。
订金并不具备债权担保的性质,它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对待偿债务过程中的财务能力上的援助,简单来说,就是为了支撑他们履行这一义务。
然而,当订金交付之后,假如发生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甚至出现违约,导致双方最终解除合同的状况,那么收取订金的一方就必须无条件地将全额订金原封不动地归还给交付的那一方;
此外,这两者的角色和功能也因角色差异而异。
定金一旦交付,将会发挥制约违约方,同时赔偿守约方损失的机制。
然而,在订金的情况下,如若一方违约,使得合约解除,接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将之前收到的订金悉数返还;
最后,其适用的范围存在明显的区别。
定金这种担保方式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
而订金则只能在选择金钱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协议中使用,常见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合同形式,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等。
总体来看,“定金”与“订金”虽然仅是一字之差,却分别代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涵义。
因此,我们要深入理解并重视这两者的实际应用和区别,以便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充分利用它们,为我们的权益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