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已缔结工作关系并订立劳动协议的任教者中,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无权加以干预或阻止其向原用人单位提交辞职请求。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任教者需于正式受聘后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并期待得到批准以解决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问题;若处于试用阶段则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履行同样手续。对于编制内教师而言,教育行政部门亦无权干涉其决定是否要提出辞呈,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已经达成了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特殊约定,譬如涉及到支付违约金等事项,而并非由于任何客观因素所导致。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