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月薪约为7000元的雇佣关系下,签署薪水仅为3000元的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上,众多企业常采取此类操作方式,设置相对较低的工资标准于劳动合同之内,然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向员工发放超出此标准的薪酬。这些企业之所以选择如此操作,主要意图在于规避因工资作为基数所导致的各项应缴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加班费的计算责任。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当有发放工资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企业实际发放的薪酬标准与其在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不符,那么一旦出现任何争议或者纠纷,无论是仲裁委员会抑或是法院都会站在员工这一方,支持他们主张以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总额为准。因此,在遇到类似情境时,劳动者务必小心保存所有有关领取工资数额的相关凭证。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劳动者亦可选择与用人单位商议并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将薪资设定从劳动合同中的数字更改为实际支付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