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益持有者对相关的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存在争议或者希望召开公开听证会以获取大众关注时,他们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当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各级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各相关地区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仔细研究并回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益持有者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提出的异议。对于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的相关方,他们必须予以响应和满足。若需要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征用土地计划进行调整,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已批准过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