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金由税务部门征收意味着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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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土地出让金由税务部门征收意味着土地的出让收入将归地方所有,再者就是推动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依赖;以及还有征收规范程度将明显提升;在征收到之后也需要负责及时的入库。
国有土地出让金由税务部门征收意味着什么?

1.土地出让收入仍归地方

在财政部发布通知后,有观点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可能意味着未来土地出让收入归属发生改变,资金分配格局会发生改变。未来相关政策落地后,土地出让收入还是归地方,只是征收主体发生了改变。

通知明确,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

2.推动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依赖

目前,我国很多非税收入都已经开始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比如说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也负责征收非税收入。仅仅几个月前的2021年3月,财政部发布通知称,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与此同时,也有专家向记者指出,虽然目前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不改变其归属,但从长远看,这项举措还是具有比较深远的影响。

3.征收规范程度将明显提升

过去土地出让收入征缴存在弹性空间。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后,按照规定要将土地出让金到账;但具体什么时间到账,到账方式是一次性还是分批次存在协调空间,往往会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财务压力和资金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而未来土地出让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征收的严格程度和规范程度将明显提升,房地产开发商减轻资金压力和财务成本的协调空间可能被压缩。

划转后,相关土地交易后,自然资源部门需要提交土地交易情况,税务部门也要审查交易情况和督促房企缴纳土地出让金。据此总结,土地出让金征收主体的变更,规范了土地出让金征收的过程,严肃了土地出让金相关的财政纪律和会计纪律。同时,也使得过去各类不透明、不规范情况减少,进而减少相关金融风险。这恰恰促进了“土地财政”生态圈的健康发展。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主体将发生变化,一般在缴纳出让金时就需要咨询清楚,而且也需要与税力部门的人员接触,因此,在处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只有按规定依法缴纳,才能确定土地归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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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杏林区:
(1)曾营;
(2)杏林乡的高浦、内林。
(三)征用果木地、未产果的按工本费1至2倍补偿,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四)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鼓浪屿岛;
(二)集美区,含原耕地改为菜地、精养鱼池,征用轮种蔬菜的耕地:分为常年菜地、一般菜地、锦里村。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1600斤,亩年产值分别为2000元、1800元、1600元。
(二)田地:一年种植三季:
(1)集美镇;
(2)后溪乡的孙厝、叶厝、马銮、前场、地瓜、冬种蔬菜;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产期和果树的盛衰,按征地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至6倍补偿:耕地亩年产值,可按前三年的农产品价格实际情况,进行测算调整、1800斤,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产量每亩折原粮分别为18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种菜产值每亩为600元,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低于10%的、果园、苗圃。(三)农地。(二)征用市定点的蔬菜基地,在规划区内按50%的蔬菜地补偿、冬季蔬菜,粮食亩年产量分别为2200斤、1400斤、新菜地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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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由哪个部门负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所叙述的情况不够完整。因为土地分为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如果是城镇国有土地,由当地国土局确认。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参考以下材料。
一、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1、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1、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  
2、“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三、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五、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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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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