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具体行为进行定性时,若涉及收取不当所得,通常会被赋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称谓。
这类犯罪形式主要针对的是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各自的职务权限范围之内,利用职能优势,直接或间接要求相关的个人或者团体给予财物,或者主动接收和占有非法来源的金钱、物品等各类财富。
而且,此类行为往往与他人寻求不正当的利益有着紧密关联,同时其涉嫌的违法收益也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够构成此项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