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特定案件,侦查机关对于宣告拘传并未设置次数上的限制。
然而,每一次的拘传持续期限原则上不应超出12小时,且在两次拘传之间必须留出至少12小时的间隔时间,不得采用持续不断的拘传模式来实质性的抑制被拘传人员的人身自由。
若因涉嫌相关罪行而进行拘传后,有机会被决定实行强制性措施,那么此时拘传的最长时限将不会超过24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