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女性员工生育期间享有长达98天之久的假期,包括产前可申请的最长为15天的病事假;若分娩过程颇为艰难,可额外追加15天的带薪产假;倘若生育状况更为复杂,例如生育多胞胎等情况,每个新生儿则可为母亲带来额外15天的产期延长权益。
此外,对于已怀孕但尚未超过四个月时间而进行流产手术的女性员工,同样享有15天的产假期;若怀孕周期已达四个月以上才进行流产手术者,则相应地,她们所能享有的产假将增至42天不等。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