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职证明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乃当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若在合同期内由于某种特定原因致使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由雇主单位出具的正式声明文件。
相反地,离职证明则主要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关劳动关系的结束情况。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第三十六条明确提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且取得共识,即可终止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七条指出,劳动者如欲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只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告知雇主单位便可,对于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而言,只需提前三天知会雇主单位即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