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新婚伴侣筹备婚礼之前购置的房产如添注新郎或新娘之名,便可视作此为共有的资产。
然而关于结婚前购置的房屋,其是否应被认定为共有财产,却是需要依据以下的因素来进行考量:
首先,若是在婚前行前由一方全额购买的房屋,那么这部分财产应当属于购买方的专属个人财产;
其次,若在新婚不久就购置了房产并支付了首付款项,然而婚后却和伴侣共同承担贷款,并且房产证上只标注了其中一人的姓名的话,那么这部分房产仍然可以被视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但是,用于共同还贷的那部份则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最后,房产证上写有新婚夫妇两人的姓名时,这个时候的房产才会被视为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