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常规情况而言,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应予以充分安排并不得累积至翌年,同时原则上将于第二年春节前进行统一归零处理。
作为资方,用人单位严禁基于“跨年”的理由任意将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强行结算,此举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劳动者享有休息以及休假的权益的侵害。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因消费特征或者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性等客观因素确实需要在跨年度期间对员工的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的话,理应可允许其在最多1年内得以逐步实施。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