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涉及房屋买卖中介服务的佣金额通常按照每宗业务进行核算,由房屋购买方及出售方共同与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其比例在房屋成交总价总额0.5%-2.5%的区间内浮动。
对于房屋交易总价值低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按照2%的比例收取相应费用;当房屋交易总价值介于1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则按照1%的比率收取相应费用;而若房屋交易总价值超过100万元时,则按照0.5%的比率予以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