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合约有效期间始于公元____年__月__日,终于公元____年__月___日(包括见习期及试用期),届时若双方无异议,则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在正式的聘用合同到期之前的一个月内,如双方达成共识,可继续签署新的聘用合同。
3、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其期限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如果国家或本市有特殊规定允许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话,那么在乙方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在本合同期满之后,无论哪一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若决定不再续签,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以上所述条款皆为合同中应尽可能详细约定之事项,其余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与补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