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教师申请离职一事,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并不一定同意,这通常是基于以下三种原因:
第一,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限尚未结束之际,教师的个人意愿辞职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违约行为,因此需要先进行理赔清算后方可办理正常的辞职手续;
第二,当前阶段的教育事业正面临着严重的师资紧缺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方面并不希望轻易放弃这样的宝贵资源,于是他们会以众多看似合理却实际敷衍的接口来拖延并阻碍教师的合理离职请求;
第三,对于那些表现优异、受到同行赞誉的教师来说,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于其离职更是难以割舍,所以他们将倾全力采取措施进行劝说和补救,尽最大努力阻止优秀教师的流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