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及刑罚减刑各自属于独立的事件范畴。
具体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或其亲友可就犯罪行为给自身带来的财产损失,向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追偿;而刑罚减刑则是根据被告在狱中的表现,依相关法律法规适当减轻原有判决刑期的司法制度。
关于前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是否同意刑罚减刑,主要观察被告在狱中所展现出的表现,例如是否模范遵纪守法、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及真实表达悔过之意等等。
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落实状况,尽管它可以部分体现被告的悔悟程度,但并不能构成决定性的评估因素。
因此,即便被告在庭后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只要他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且满足减刑要求,仍有可能争取到刑罚减免的机会。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若被告有能力偿还却故意拒绝执行本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那么这一情况可能会在减刑决策过程中起到负面作用。
综合以上内容来看,即便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项尚未到位,也并不必然直接影响到原本应对被告的减刑判决。
决定性因素依然掌握在被告个人在服刑期间究竟能否达到减刑的法定标准手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