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考虑特定附加扣除及社会保险扣除等条款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的人员,其基本工资若达到每月60,000元的门槛,每月需要向国家政府缴纳10,000元上下的个人所得税款。
而当该职员的年总收入达到同样水平时,通常可以豁免支付有关个人税款;原因在于此类人群的全面性所得收入都将按各个财税年度的实际到手金额进行计算,即根据个人费用支出总额,减去60,000元以及其他标准的专项扣除款项、特别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依法明确规定的其他减税或抵扣要求后的余款,作为应缴纳税收的总数额。
换句话说,就是将每月的收入额减去5,000元后得出的数值,被视作应缴税款的总金额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