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您需要携带以下必备文件资料:
1.户口本;
2.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
3.合法获取的《结婚证书》;
4.详细而明确的离婚协议,其中必须包含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对于子女抚养权、资产分配和债务偿还等相关问题达成共识的意向性表达;
5.色彩和谐且内容清晰的近期正面彩色二寸正面免冠单人照片两张每个家庭成员都必须准备配合。
其次,如果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婚姻纠纷,那么您大概需要提交以下几项有关证明的文件:
1.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可以通过提供结婚证或由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表进行证实;3.权益分明的资产证明,通常会要求您提供财产清单并附上相关证据以示权威性;4.能证明存在子女的材料也需要递交,例如孩子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