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即意味着劳动者全职工作中所包含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前,按照国家相应政策所计算得出的持续工作时间。
对于那些在实行综合企业和公司员工各自需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制度之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工龄计算的普通职工而言,这些时间都是有资格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并可以结合实际的"缴费年限",共同计算并支付养老保险金福利待遇。
此外,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员,当他们决定调到企业工作时,他们需要参加相应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原来的工作年限也会被视为等同于"视同缴费年限";而那些由复员退伍士兵或城镇下乡知识青年所担任的合同制工人,只要他们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项目,那么他们军役期以及在农村进行农业劳动期间,按照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作的年限,都可认可为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的具体规定显示,对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启动之前的雇佣人员,他们的连续工作时间也可以被视为等同于缴费年限参与到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和发放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