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完全可行。
因工资遭拖欠引发员工主动辞去职位的情况下,雇佣方有义务对其提供经济赔偿。
尽管已追还所欠薪资,但依然需履行这一责任。
倘若雇佣方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员工在提交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请求后,无需经用人单位审批,可直接离岗,并且有权索要尚余的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同时应妥善处理离职相关事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