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协议的可变更性。在未持有离婚证书且离婚协议尚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对其进行修正或重新商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生效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此外,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可以被推翻;然而,这样的情况仅局限于对于该条款财产分割部分的反悔和推翻行为。若当事人在离婚之后因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而感到后悔,企图依法予以反悔和推翻,他们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由人民法院对此予以审理及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