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固定期限劳资合同”源自于美国雇佣关系领域中最佳实践的借鉴,其本质含义在于为雇主和雇员双方提供了一种无法预知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范式。
这种范式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可言,正如期限的长短无法予以精准计算,但我们也必须明确,这样的合同并非全然没有终点。
相较之下,与传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更为稳固,更适合那些需要彼此间建立长期且稳定的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类合同确实没有一个让人明晰的截止日期,它的有效期可谓是模糊不清,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我们就无法对这份合同进行解除操作。
实质上,只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时,亦或是经过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可依据法定程序完成解除过程。
例如,若雇员工出现严重的违反劳务纪律行为,抑或雇主方存在违规使用劳动力等不当做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违约方均有权走向合同解除流程。
另外一方面,如果雇主从雇员开始就业的那一刻算起已经一整年内未能与之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便可以视为双方默默地缔结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