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需要按照新价值进行折旧提取时,都必须进行税务上的相应调整,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采用旧价值作为计算依据。因为在企业持有的各类资产期间,不论其价值增减变化如何,除非得到国务院财政及税务相关管理机构明示允诺可以确认这项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否则均不应调整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