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员工享有选择签字与否的权利。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对原本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事项进行更改。
然而,如果劳动者拒绝签署经商议后作出改变的劳动合同,通常会产生以下两种可能的法律后果:
首先,若用人单位决定妥协,不再坚持变更,那么劳动合同将继续保持原有的内容和形式;其次,假如用人单位决定结束劳动关系,他们将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