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自印周边商品的商业用途,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的行为,应当视为侵权行为。
然而,法律亦明确规定了几种特定情形下的法定使用许可。
这些条件涉及到,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对他人已发表之作品进行使用时,可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无需支付报酬,但需要注明作品创作者及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据该法律所享有的其它权益:
首先,是为了满足个人学习、研究所用或个人欣赏需求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之作品的情况;
其次,为了评价或介绍某一部著作或是阐述某个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度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部分内容的情况;
再次,在报道时政新闻的过程中,不可能避免地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各类传媒平台中,再次呈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以供参考;而后,包括各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内的各类媒体机构,均有权力刊载或播出其他媒体机构业已公开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非作者公开表示禁止此举;
最后,就如同在公共集会上提供公众演讲的资料,只需遵守作者所声明的禁止事项即可。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未经允许而使用属于侵权,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在所不问。但未用于商业用途,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需要承担停止损害和赔礼道歉的责任。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