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须加盖印章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签约单位需要运用公司的正式印章进行确认。
若起初所签署的合同已经加盖过公司公章,则在此时解除该份合同也理应使用相同的公司公章。
反之,若是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劳动人事部门的印章,那在解除合同时惟有用劳动人事部门的公章才能产生效力。
当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之际,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加盖人事专用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并不要求必须加盖公司公章以及劳动局公章。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以其劳动人事部门的印章作为枢纽,这样所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便具有法律效力,且此类文件将被存储于离职员工的个人档案中。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围绕确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益与责任之行为所达成的共识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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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及变动劳动合同,都应遵循相互平等、自愿协商以及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规章等基本原则。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需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