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问题涉及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长事宜,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可细分为两大类具体情境:
一类是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即当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定义的职业病症状,且劳动者就职的雇主公司应该在事件发生之日(或在患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除非遇有特别因素导致申请期限需要予以延长的情况;另一类是以1年为期,即如果雇主未能按照上述条款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人、其近亲家属或者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满1年期间,亲自向所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