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陷入破产境地之际,应当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依照法定的破产清算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在这个过程中,破产债务人应该优先偿付拖欠员工的工资、他们所需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补贴等款项;
同时也需将公职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员工支付之赔偿金亦应列入紧迫清偿范畴之中。
除上述先例中所述各项内容之外,破产债务人还务必支付各类社会保险缴交金以及应缴税收。
最后,余下的普通破产债权按理应顺次进行清偿。
对于确实存在无法支付所有债务情形的债务人来说,他们可以选择与债权人共同协商安排延期或分批偿还方式来解决问题。
但如果在得到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依然不能履行其资金还款义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对此提起诉讼,若法院判定为债务人拒绝执行判决,则可以对其实施行政拘留或罚款惩戒,情况特别严重者甚至可衍生出拒不执行判决罪名。
当然,在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还款义务且没有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刑事追责至此将得以免除。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