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院启动公司清盘过程中的主要作用在于:
首先,全面系统地解决破产公司与其各种民事法律实体(例如股东、债权人或员工)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
其次,加速了市场资源的高效流转和冗余的问题,为资金、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多元的运用机制;除此之外,亦能够减缓并减少各民事法律实体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葛。
所谓“公司清盘”,即当公司面临法定的解散原因或者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解散情况发生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债权债务责任进行彻底梳理和清理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