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尚未进行产权过户的过程中,我们不能随意地废止房屋买卖合约,除非基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当事人有权决定终止合同:
首先是由于无法预见且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原因导致合约目的无法得到实现;其次,当合约履行截止日期到期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明显的表态或自身行为已明确表现出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其主要债务;
除此之外,如果当事人未能按期履行其债务并且导致了其他的合同目的无法得到满足的违约行为发生;或者是因为严格遵守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定条件。
在违反购房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合约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合同债务人未能认真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其所承担的债务义务时,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惩罚和弥补;第二,当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应当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尽量减少损失;此外,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通过下达法定履行指令或作出实际履行判决等方式,强制违约方在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