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确保妥善保存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文书部分受征迁影响者经历房地被回收的过程,其中政府给予的补偿标准往往偏低。
在最初的电话交谈中,我们建议他们务必认真对待并妥善保管相关法律文书,防止轻易签字或者在达成最终协议前搬离原住所。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半个月后这位当事人却通知我们其已搬离原址,并希望追加补偿。
然而当我们询问其是否保存了有关资料时,却被告知因对此次征迁感到不满,所有手头的相关资料均已丢掷。
这样的情况无疑会加大日后维权道路的困难程度;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每位涉及征地拆迁事务的人员务必珍惜并妥善保存好手头的资料,以便在未来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2、切勿轻率签署各类文件许多受征迁影响者由于对相关政策缺乏全面理解,在接受拆迁办或项目指挥部提供的资料时未经仔细审查便擅自签署,以致许多人根本不清楚自己到底签署了哪类文件,甚至有的人在上交征地款和拆迁补偿金时签署了空白协议,导致最终权益受到损害且无处申诉。
为避免这样的状况发生,我们再次提醒您,切勿轻率签署任何各类文件;维权的难度可能仅仅来自于一次行动之前的微小决策。
3、尽快寻求代理律师的帮助我们收到许多受征迁影响者的来电反映,他们期待着律师通过电话方式对疑问进行明确解答,明确告知他们究竟能获得多少补偿以及应该如何有效维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代理律师仅在见面前目睹具体资料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精确的判断;而且还存在一部分人期望信访部门能够提升补偿金额,然而这实际上会延误宝贵的维权时机。
曾有位客户在房屋遭到强制拆除后立即开始进行信访活动,迄今为止已经坚持了长达十年的时间,我并非对此进行过分赞美,因为长达十年的信访活动并未能真正解决其问题,补偿仍然不合理。
他们有时会抱怨称,律师的工作成效甚微,实则律师所能做的只是提升受征迁影响者在与政府谈判中的地位,只有地位得以提升,补偿才可能相应地提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