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定中的变更诉讼请求的最晚时间,根据规定应当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进行。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涉及到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驳诉讼等情况时,当事人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相应建议或请求。
当然,在举证期限内,若当事人因实际情况提交证据材料存在困难的话,他们仍可向地方人民法院发出申请,要求给予延期举证的机会。
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后,他们便有权适当地将举证期限予以延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