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二审案件在以下情形下需进行开放式审理:
1、若当事人主张原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模糊不清,且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其观点时,对这一类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的二审案件无论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对此问题的认定如何清晰明确,都应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以便通过全面深入的庭审过程来最终确定案件的真相与相关证据,从而更好地彰显出审判活动的严谨性、民主性以及客观性;
2、当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征得其委托方的同意后代其提出上诉申请的情况,这一类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应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
考虑到此类案件的性质,一旦律师主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就应当给予足够的聆听与关注。
通过公开审理的环节,我们既能够充分发掘并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同时还能有效提高二审裁决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3、涉及到重大、复杂或是社会影响力深远的刑事案件,也应该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
尽管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合议庭可能已经确认了案件的事实真相,但为了强化刑法在特殊教育和普遍教育方面的功能,展示审理案件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我们还是可以选择进行公开审理,使之产生演出一个好戏、却能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做出贡献;
4、只针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5、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