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很少开庭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二审开庭后的后续事项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3、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6、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二审开庭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有异议或者不服的,是可以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来提出上诉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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