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发生一级工伤事故时,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应为劳动者自工作之日起计算二十四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而当二级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将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具体标准是对应的二十二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如果是三级工伤事故,劳动者同样可以获取这类补贴,标准则相应地为二十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面对四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将会针对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发放,金额为十八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
至于五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会根据工伤等级再次给予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十六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在六级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基金将参照伤者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为十四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面对七级工伤事故,同样依照法律法规,向伤者支付一笔属于十二个月个人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八级工伤事故发生之后,伤者有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提供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金额为十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对于九级工伤事故,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得到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这部分金额应为八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
最后,十级工伤事故中,伤者也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额度则为六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