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制造并肆意贩卖伪劣农药、假冒兽药与伪造化肥等行为,或是售出其明知道是不符合标准或已失效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的情况,或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将低质的农药、兽药、化肥以及种子当做优质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均可能引发以下情况之一时,司法部门将会给予高度关注并发起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究责任:
(1)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20,000元人民币以上;
(2)其他情况下,生产所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