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企业年金之领取方式,在劳动者相关权益得以保障之后,可选择一次性领龋,亦或是按月分期领龋。
企业年金,乃是基于企业与其员工共同参加合法实施之基本养老保险之上,本着自愿原则而创办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
此项关于企业年金领取之方式,无论是一次性领取,还是按月分期领龋,皆取决于劳动者自身的抉择与意愿。
当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抑或完全失去其工作能力之时,便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自个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进行按月、依次数额或一次全额领取,亦或者将其个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继而依据保险合同所定条款,获取相应回报与福利。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