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的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不论业主实际居住与否,即便是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下,亦应按期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其物业费主要涵盖公共性质的服务支出,具体来说就是指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日常运转、维修以及养护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同时还包含绿化管理、安全保护以及清洁卫生等方面的开支。
作为该物业服务的受益方,业主有义务按照先前协议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对于已经按照约定尽责且遵循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员,若业主以未享受到或无需享受相关物业服务为借口而拒绝支付物业费时,物业服务人员有权对业主施加压力并提醒其务必在合理期限内将欠款付清;
如若经过合理期限之后业主仍然拖欠拒绝支付,物业服务人员则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解决此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