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进入看守所并不等同于已然判决有罪。
若某人被送入看守所进行羁押,那么这就表明其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以待后续作出相应的审判裁决。
然而,值得知道的是,这类经由司法程序而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的人员,通常与最终是否会定罪量刑并无直接关联性。
但是,假如这类行为人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以下期限的刑罚,或是即使其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之久、因其境况特殊而难以直接送往劳改场所进行身体劳动改造的情况下,那么他们仍有可能需要在看守所等司法监管机构中继续接受司法改造管理。
在此类情况下,我们便可以视作这些行为人体现出已经由法院判定有罪并予以判刑的现象。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