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在法律层面上,一般的规制结构由四种依次递减的层次所构成,即法律(涵盖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包含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值得强调的是,宪法在此体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任何其他种类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殊权利组织所遵循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都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否则将视为非法或无效。
具体而言:
1.法律的效力地位凌驾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之上。
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其所在地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订立的规章,并且省级、自治区设立的规章又高于同一行政区域内较大城市的市政府设立的规章。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这些规范化文件都是有效的,然而它们之间却存在着效力等级的差异。
至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出超过二百四十部法律以及关于法律问题的相关决定。
4.法律的效力地位超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构建而成的完备严整的法律体系中,宪法被其法律效力位列顶端。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保持平等效力关系,并在各自的管辖权限内履行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