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司未能及时缴付社会保险,从而对员工自身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理应负责提供赔偿且无任何疑义。同样地,若员工选择辞去现有职务,他们有权要求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作为对此种情况的补救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规定,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员工有权选择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给雇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可依照该雇员在当前用人单位所工作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具体而言,每工作满一整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薪资补偿,不足一年但超过半年的,则按照一年来计算;若仅工作满半年,则可获得半个月的薪资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