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连续旷工长达三个工作日的情况,除非事出有因,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自己意愿直接解除与该名员工的雇佣关系,并不给予相应的薪资扣减或额外处罚。
同时,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须全额支付员工的原有工资待遇。
但若此等旷工行为给于用人单位带来了任何经济上或声誉上的损失,员工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假如员工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过失,并且已和用人单位就终止雇佣关系达成了共识,且办理了一系列必要的离职手续,那么该用人单位仍然必须依照约定全额发放员工的原本薪酬。
进一步讲,如果员工能够遵照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主动完成离职手续,但是未尽职责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可计算的实际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追究该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而当用人单位确信己方员工未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假手续便擅自行事,并且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时,用人单位有权做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然而,那就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寻找各种可能的途径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劝其尽快返回工作岗位;
其次,用人单位应全额结算员工的薪资状况,并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社会保险事宜;
最后,用人单位应该妥善保存好所有关于员工的档案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