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总赔偿额度在人民币玖万元至十六万元之间(不包含医疗费)。
关于各项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式与标准,如下所示:
(其中,医疗费涵盖了患者为了治愈受伤疾病而需要付出的挂号费、诊断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用、康复期间的服务费、整容费用以及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等等;误工费则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状况来评定;护理费依照护理提供方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和护理期来决定;交通费指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求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行为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参与死亡事件处理的亲属(总数不得超过三人)也适用于此项收费标准;住宿费表示患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在外阜因交通事故事务,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参照政府机构一般职员的差旅伙食费津贴标准进行估算;营养费是指消费者为了辅助治疗或让身体更快康复而购置平常饮食之外的营养品所产生的花费,营养费的计费依据参考当事人伤残等级并结合医院意见以及营养费支付凭证;肢体残疾赔偿金视当事人的受伤级别,依据所在地发布的上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平均纯收入为标准,从定级之日开始算起,八十呼以后,每年增加一岁便少算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五年后再行计算。
另外,还须计算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等项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