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可能需要采取较为特殊的方式,如登门造访等,向当事人传递相关的传票、通知以及其他诉讼文书。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接收者送达传票、通知和其他诉讼文件时,必须直接递交至指定的接收方本人手中;若接收者无法亲自领取,则可委托其成年家属或所属单位之负责人代为接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