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清算组完成对公司财产的详细清理以及编制严谨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若发现公司所拥有的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其所背负的债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必须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启动破产程序。
一旦经过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决,宣告公司进入破产状态,清算组便有责任将剩余的清算工作全部移交至人民法院。
在此情况下,清算组有权要求法院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考虑支付员工的赔偿款项。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的明确规定,在整个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员工的工资与补偿金被视为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若在破产财产的价值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需求的情况下,则需按照法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比例分配。
这就意味着,员工的工资与补偿金理应优先于其他类型的债务获得全额清偿。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劳动保障部门将会积极地参与到员工工资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维权支持。
如若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未能实现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目标,员工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追讨所拖欠的工资。
除此之外,员工也可以寻求社会救助机构的帮助,以缓解因破产而带来的经济压力。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政府的社会保障基金甚至可能会先行垫付员工工资,然后再通过破产财产的方式予以偿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